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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室 - 人事&主計 | 2025-12-05 | 點閱數: 22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2 月 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0105040 號函。

二、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予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獎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三、次查「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附表十規定略以,教師於同一學校連續實際服務滿 8 年及 11 年,且表現優良者,分別給與第 1 次及第 2 次久任之獎金,教師表現優良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 6 年內有 4 年,除晉本薪或年功薪 1 級外,並給與 1 個月薪給總額之 1 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 2 個月薪給總額之 1 次獎金,且不得有任何 1 年留支原薪。

(二)未曾受記過以上之懲處。

(三)未曾受申誡以上之懲戒。

(四)未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未有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四、綜上,自本條例施行後,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年資,符合上開本辦法規定者,即發給久任獎金;該服務年資之起算時點得由教師自行決定,再由教育局本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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