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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牧仁 - 教導處 | 2014-12-31 | 點閱數: 428

臺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管理作業原則

臺南市政府 102 年 5 月 21 日府研資字第 1020298773 號函訂頒

臺南市政府 103 年 12 月 22 日府研資字第 1031100991 號函修正

  •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行動應用軟體,並建立一致性之發展規範及服務品質,特訂本作業原則。
  • 用詞定義:
    1. 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可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並允許使用者自行下載安裝行動應用軟體之個人化裝置。
    2. 行動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簡稱 App):指民眾自行下載安裝於智慧型行動裝置之軟體。
    3. 軟體市集:指提供智慧型行動裝置使用者瀏覽、下載與購買行動應用軟體之平台。
    4. 適地性服務(Location-Based Service,簡稱 LBS):指透過無線通訊網路定位或衛星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簡稱 GPS)取得智慧型行動裝置之位置資訊,在電子地圖系統的支援下,為使用者提供與位置相關的行動應用服務。
    5. 政府資料開放: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學校、團體、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
  • 發展原則:
    1. 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宜優先透過政府資料開放平台,鼓勵民間運用開發,以擴大民眾參與並降低開發成本。經評估不適合由民間開發者,由機關採自行或委外方式開發。
    2. 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應考量其他機關或民間是否已有相同功能產品,避免重複開發類似功能之產品。
    3. 各機關應優先發展擴充服務、牽涉隱私性質或需要信任基礎之行動應用軟體,並以多數或弱勢族群為使用對象以提供便民服務、發揮最大服務效能。
    4. 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應衡酌機關之資源及後續維護推廣之財務及人力規劃,以確保提供持續之服務。
    5. 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應考量其服務是否適用於行動應用特性,並以提供主動服務為內涵,善用智慧型行動裝置主動通知及適地性服務功能,以達成簡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與創新使用體驗為目標,兼顧行動應用技術創新及提供便民服務。
    6. 各機關行動應用軟體應有可資識別服務提供者之資訊或圖像,並設有意見回饋功能,俾彙整使用者意見,持續精進服務內容。
    7. 機關應配合各智慧型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標準開發工具版本更新,進行穩定性調整作業,以確保服務穩定運行。
  • 採購評估:
    1. 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前,應依預算程序完成相關預算編列。
    2. 各機關進行行動應用軟體採購作業前,應依前點之發展原則,就目標對象、功能、技術、綜合效益、經費與推廣等事項,完成自我評估,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審核同意,確認其必要性及成本效益。
    3. 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應檢附自我評估表,於預算審查程序時提送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審查確認,完成預算編列。
  • 行銷推廣:
    1. 各機關於軟體市集發布行動應用軟體時,除各機關自有帳號者,應使用資訊中心以本府名稱所申請之帳號上架,不得使用開發廠商名稱。
    2. 資訊中心應建立本府行動應用軟體入口網頁,供民眾瞭解及取得本府行動應用軟體。各機關於軟體市集發布、變更或註銷行動應用軟體時,應同步通知資訊中心更新該網頁資料。
    3. 各機關發布行動應用軟體時,應根據其屬性選擇適當類別發布之。
    4. 各機關發展行動應用軟體得嵌入行政院「行動電子化政府服務推播元件」,以串連其他機關服務,並共同整合推廣政府服務。
  • 績效管理:
    1. 各機關應定期蒐集行動應用軟體之下載量、使用者評論與意見回饋,並依據使用情境、服務狀況及後端支援程度,決定持續精進服務內容或中止服務。
    2. 各機關之行動應用軟體資訊蒐集結果,應定期於每月十日前回報資訊中心,以供資訊中心查核各機關之行動應用軟體績效。但以資訊中心統一上架者得免回報。
    3. 資訊中心對於績效欠佳之行動應用軟體,得要求該機關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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